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民革深圳市委会主委、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何杰,就“关于优化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提出建议。

  他认为,目前跨境理财通业务主要存在合格投资产品范围较窄、南向通投资者门槛过高、业务宣传受监管规则所限等问题,建议丰富跨境理财通产品供给、适度降低合格投资者门槛、放宽跨境销售的限制。

  此外,何杰还围绕发展绿色票据、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在国有企业率先推行董事会多元化等话题提出建议。

  “跨境理财通”业务发展不及预期

  2021年9月,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正式落地,截至2022年底,粤港澳大湾区参与“跨境理财通”试点的个人投资者4.07万人,相关资金汇划22.21亿元。

  何杰表示,受以下问题影响,“跨境理财通”业务发展不及预期。

  包括,合格投资产品范围较窄,与市场需求存在距离。在“跨境理财通”在业务试点初期,南、北向合资格投资产品范围两相呼应,均为三地监管部门认定的中低风险投资产品。据市场调研了解,北向通投资者偏好稳健类投资产品,南向通投资者更青睐于中高风险等级的权益类资产。市场机构希望可以考虑适时扩充跨境理财通北向通、南向通合资格投资产品范围,以满足投资者跨境投资的需求,充分发挥跨境理财通境内外资产管理产品的差异性优势。

  其次,南向通投资者投资门槛过高。根据《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开展“南向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需要满足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然而,大湾区年轻人多,但他们的资产主要是房产且需承担房贷,因而目前家庭金融净资产100万元对其而言算是比较高的门槛。市场机构建议“跨境理财通”的门槛适当调低,以便让更多的大湾区年轻人参与进来。

  另外,跨境理财通在实际业务宣传中,存在投资者所在地和投资地分离特点,受两地监管不允许开展“跨境展业、跨境业务宣传”等监管政策,投资者很难得到面对面的投资建议和业务指导。目前业务开展过程中,内地和港澳银行机构如何与北向通/南向通客户进行适当的跨境沟通,既满足客户实际需求,又不违反跨境销售相关规定,需要监管部门积极尝试,开辟一块突破上述限制的“试验地”,允许银行机构在“试验地”做自身产品宣传、推广和销售。

  基于上述问题,何杰建议支持深圳放宽“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条件。

  首先要丰富“跨境理财通”合资格产品供给。北向通方面,何杰建议结合港澳投资者的稳健的投资偏好,在银保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框架下,在合资格产品中新增现金类理财产品;

  南向通方面,他建议考虑适当提升合资格基金和债券的风险等级,初期可考虑纳入风险等级为“中高风险”(4级)和“高风险”(5级)的基金,满足“能够及时参与全球新型、热点产品投资”的高净值人群金融诉求,并在合资格产品中纳入部分港澳地区低风险特色产品,如澳门地区研发的“掉期通宝”和保本型“结构性理财”等,突出港澳和内地市场的差异化特色。

  此外,适当降低内地投资者参与“跨境理财通”门槛。一方面可考虑将家庭金融资产的门槛降低至不低于50万(含50万)。另一方面,建议“南向通”投资者审核条件可参考内地“合格投资者”要求,新增本人近3年年均收入不低于人民币40万元的审核标准,并将“南向通”投资者家庭金融资产和本人近3年年均收入共同作为财力证明条件,二者满足一项即可办理,为投资者提供更多便利。

  最后,适当放宽商业银行开展“跨境理财通”跨境销售的限制,允许参与“跨境理财通”的合格香港金融机构在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建立服务中心,就“跨境理财通”南向通投资产品向境内合资格南向通投资者即境内居民面对面地进行业务推广、提供相关宣传资料及投资建议和销售。

  优化金融数据跨境合规体系

  “顺畅高效的数据跨境安全审查体系对在跨境场景下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提升开放发展水平十分必要。”何杰强调。

  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全审查机制存在诸多问题,包括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触发事前审批要求门槛低且无例外情形。对金融机构而言,因个人信息量大,可能涉及重要数据,极易触发需要通过安全评估机制进行事前审批的要求,且无例外情形可以取得豁免。

  此外,安全评估审批时效长,有效期短,重新评估要求高。《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规定的安全评估时间周期至少为57个工作日,且该评估结果有效期仅2年。评估结果到期失效、数据出境场景、数据字段、目的等发生变化,都需要重新申报并经过评估。

  再次,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涉及监管部门多,协同机制缺乏,标准模糊。金融数据的出境安全评估涉及国家网信办、省级网信办、金融监管部门、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多方主体,各方主体未建立协同审批机制。对金融等专业领域数据出境必要性等问题判断标准不透明,缺乏完善的指引和审批机制,可能导致审批过程中效率不高或结果不确定。

  最后,安全评估中业务、技术与法律专业问题交叉,从业人员缺乏权威指导。市场上存在的三方安全评估服务机构鱼龙混杂,未建立相关安全评估的从业资质、培训机制,导致安全评估审核标准不统一。

  基于上述问题,何杰提出完善金融数据跨境安全审查机制的建议,“结合粤港澳大湾区丰富的跨境金融场景需求,我建议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适度放宽‘从严从紧’的数据出境政策导向,先行先试,完善优化金融数据出境安全审查机制。”

  首先是建议优化机制。建议建立金融数据出境评审委员会,提升部门间协同程度;建议发挥行业协会技术标准专业力量,开展自律管理,制定金融数据出境的技术标准和行业指导标准,提高数据出境安全审查的质量和科学性;建议区分具体金融数据出境场景的风险等级,对低风险金融数据出境场景进行目录管理,建立简单快速金融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审批机制;建议在前海设立网信办派出机构,负责对低风险的数据出境场景进行完备性审查与实质性审查,省级网信办或国家网信办负责结果确认和备案;建议定期发布相关指引问答,增加监管透明度和对申报主体的指引。

  其次,建议优化流程。建议参考IPO流程对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机制进行优化,建立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机制的申报前辅导、形式审查、实质性初审、反馈、问询、上会实质性审查等清晰规范的流程。

  何杰还建议提升能力。建议行业协会编制规范市场机构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指引和组织能力要求;明确执法人员、从业人员参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业务的资质要求,发布相关工作规范指南;逐步推进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人员持证上岗;并定期组织针对执法人员、第三方市场机构、企业内部数据合规官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系列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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